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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經總要_全本TXT下載 百人和東南至和西南至_第一時間更新

時間:2017-11-25 08:29 /社會人文 / 編輯:南宮御
經典小說《武經總要》由佚名傾心創作的一本洪荒流、歷史軍事、陣法類小說,主角西南至,東南至,百人,情節引人入勝,非常推薦。主要講的是:一、將校臨陣被傷,有能救免者,與給笛一等賜。 一、數人共擒斬賊一人,或數十人共擒斬賊數人者,除

武經總要

作品朝代: 近代

作品篇幅:中篇

閱讀指數:10分

《武經總要》線上閱讀

《武經總要》第16部分

一、將校臨陣被傷,有能救免者,與給一等賜。

一、數人共擒斬賊一人,或數十人共擒斬賊數人者,除擒斬到依上條賞賜外,餘隨從人各降一等。

一、將士每有戰傷,官司並給與公憑。若重傷兩次、傷三次,與三等轉。

一、覘得賊情者,賜物。如因此敗賊,優與酬賜。

一、捕獲賊肩溪者,賜物。

一、告人與賊通情得實者,賜物,仍別給所犯之家妻子雜畜資財。以上三條,並隨功大小,酬給賜物,先定數。如有探知賊大謀秘計,因此廣致克獲;若降酋、城戍及賊用事將相者,併為奇功,錄奏特議旌賞。

一、戰所獲軍帳人畜資財雜物等,並賜所獲之人;內馬及甲仗,納官給償。

一、大捷多獲,除賞奇功外,一半入官,一半均賞戰士。其物非私家得用者,官給其直。

一、擒斬到賊近上頭首,並理入奇功,委主將錄奏。

一、將士得功或高於所立賞格者,並比奇功錄奏。

一、破蠻獠立功者,減西北邊戰功二等賞之。

戰傷例

軍副指揮使以上,至軍都指揮使,傷重者,支絹七疋;者,五疋。副都頭、副兵馬使以上,重五疋,三疋。行以上,重三疋,二疋。

廂軍、義軍、弓箭三副指揮使以上,重五疋,三疋。副都頭、副兵馬使以上,重三疋,二疋。行以上,重二疋,一疋。

右為裹瘡之賜,其酒藥錢物,並臨時約舊例隨重支給,以公用物充。

戰士例

陣亡軍士,各隨軍分指揮給與賻贈,其等第用三司。

宣例

陣亡軍士之家子孫及勤笛侄,取最一名,年二十已上,充填本軍。內有人材過本軍等樣,或不及元軍,分等樣軍,並倍支入軍例物。內十五以上,無殘疾,願充軍者,且支半分,請受候年及二十,據等軍。其無人充軍者,家屬隨,仍給錢十貫。

陣亡軍員子孫,指揮使、副指揮使,錄用三人;副都頭、副兵馬使已上,二人,並充殿侍。或已在軍者,與十將;如十將以上者,量與轉遷。若無子孫可錄,指揮使,家給錢一百貫;副指揮使,八十貫;副都頭、副兵馬使以上,七十貫。其都虞候以上錄用子孫,列奏取旨。

行賞約束

一、立功將士應酬敘者,皆令主將於賊退、諸軍未散時,對眾敘定,直言斬獲中傷次,務從簡速。

一、將士得功,主將即時對定,明其姓名申奏,不得以隨牙隊識移換有功人姓名,致抑先鋒、遠探及臨陣效命之人。如士卒顯有功狀,為人移易抑者,許經隨處官司自言。

一、申得功將士,使臣皆官任、軍分、姓名、本屬主帥、官軍賊眾多少、彼此殺獲輸失之數、及奪得軍資器械、並戰時月、戰處去州縣遠近,仍部著等姓名開奏,亦須文字簡速,不得淹遲。

一、定將士戰傷,內臨陣者,如背傷中,不在賞例;若入殺賊,斫營陷陣,雖傷中在背,不為退怯,亦與賞賜。

一、應隨軍賞賜錢帛袍帶等納數,將行備軍钎河要即時支給外,若將士得功應賜者,並主將先給印紙,開出件付。其印紙不得臨陣對壘給散,別緻喧撓,軍回所在州軍疾速申請。若有違約束者,斬。

一、臨陣,非主將命,輒離隊先入者,斬。

一、賊軍去陣尚遠,弓弩孪蛇者,斬。謂蛇黎不及之地。

一、臨陣聞鼓聲,發弓弩而不發,或雖發而箭不盡,不盡謂若眾三箭,己獨二箭之類,及拋棄餘箭者,斬。

一、臨陣,弓弩已注箭而回顧者,斬。

一、將校士卒臨陣詐稱病者,斬。在邊鎮,詐有所規免者,絞。或副部署以上,詐病者,奏裁。

一、臨陣或在賊境,非應得傳言,而輒高聲者,斬。非臨陣、在賊境者,杖一百。

一、下營訖,非正門輒出入者,斬。

一、覘候謬說事宜,吏相托及漏洩者,斬。

一、將座有私仇,至臨陣以相報復者,斬。

一、臨陣失馬者,斬。戰,馬被傷殺者,不坐。即軍員將弱馬換軍士壯馬者,亦斬。鈐轄已下,除名決;副部署已上,約取奏裁。

一、戰,爭他人所獲首級者,斬。若眾殺獲,不辨主名,輒取首級者,亦斬。

一、逐賊將帥,指定遠近逐所而輒過者,斬。或不及指定處所者,亦斬。

一、不戰而降賊者,或背國歸賊者,子年十六以上皆絞,仍沒其家。沒家者,男子年十五以下,及女妻祖孫兄資財田宅,並沒官。餘修沒官准此。

一、戰陣失主將,兵者並斬。臨陣擅離主將左右者,並擬違制之罪。

罰條

一、漏軍事或散號漏洩者,斬。

一、克會戰,或計會軍事,期者,斬。計會軍事,如大雨雪及火,不能赴者,不坐。

一、軍中非大將令,副將下輒出號令,及改易旌旗軍號者,斬。若號令未,須改易者,先申大將;如事當機速,不及先申,其改易實者,不坐。即呼或吹物涉偽號者,亦斬。

一、排陣已定,都監使臣軍員以下輒抽一人一騎者,斬。

一、會戰或臨賊下寨,行列不齊,旌旗不正,金鼓不鳴,主者及所犯者皆斬。陣而違者,杖一百斷。

一、下營誤不如法,主者杖一百;在賊者,斬。

一、背軍走者,斬。非出軍臨陣,依廂軍敕修。

一、邊塞有警急,及探得賊中事機,不取主將節度而擅發兵者,斬。若賊已叩境,即時須兵馬策應,關報主將不及者,勿坐。

一、不候銅符木契與宣命文牒相勘而輒發兵者,斬。得符契不發,及不即發,不即發謂出軍臨陣之時,若尋常抽發移替,自依常程限;或雖得符契,不依次,及無宣命文牒相副而報發者,亦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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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經總要

武經總要

作者:佚名
型別:社會人文
完結:
時間:2017-11-25 08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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